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二一號 上 訴 人 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被上訴人 中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沛曜 右當事人間因返還股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 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B1 審判長法官 ~B2 法官 ~B3 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李秀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