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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蘇永宜蔡烱燉何菁莪
  • 法定代理人
    辜寬敏

  • 上訴人
    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台北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八號 上 訴 人 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寬敏 右當事人與台北市政府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附 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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