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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洪仁嘉顧錦才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
喬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維倫

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南區營業處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仁 嘉

                    法 官 顧 錦 才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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