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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鄭雅萍吳謀焰
  • 法定代理人
    馬德玲

  • 上訴人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純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0號 上 訴 人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德玲 右當事人與純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柒佰零捌萬陸仟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壹拾萬零陸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法 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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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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