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
- 法定代理人馬德玲
- 上訴人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純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0號 上 訴 人 松青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德玲 右當事人與純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柒佰零捌萬陸仟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壹拾萬零陸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法 官 吳 謀 焰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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