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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上訴人
永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浩
上訴人
癸○○
上訴人
寅○○
上訴人
子○○
上訴人
丑○○○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巳 ○
上訴人
午○○
上訴人
辰○○
上訴人
庚○○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卯○○○
上訴人
杜張秀鳳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及於九十年三月

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己○○○」之記載,應更正為「杜張秀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 麗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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