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九七號 上 訴 人 永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浩 上 訴 人 癸○○ 寅○○ 子○○ 丑○○○ 乙○○ 丙○○ 戊○○ 辛○○ 巳 ○ 午○○ 辰○○ 庚○○ 壬○○○ 丁○○ 卯○○○ 杜張秀鳳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及於九十年三月 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己○○○」之記載,應更正為「杜張秀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楊 麗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