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重上字第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上字第五六九號 上 訴 人 中華長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 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敦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黃 愛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