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三號

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三號

上訴人
(即聲明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被上訴人
丁○○即乙○
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淑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聲明人聲明由乙○○之繼承人丁○○、丙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丁○○、丙○○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明人以本件訴訟程序中之被上訴人乙○○於原審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聲明由繼承人丁○○、丙○○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

二、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有人乙○○之繼承人,有偉豪、丙○○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三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