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五七三號
- 上訴人
- (即聲明人)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即乙○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呂淑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聲明人聲明由乙○○之繼承人丁○○、丙
○○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丁○○、丙○○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聲明人以本件訴訟程序中之被上訴人乙○○於原審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聲明由繼承人丁○○、丙○○為被上訴人乙○○之承受訴訟人。
二、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乙○○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有人乙○○之繼承人,有偉豪、丙○○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