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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張劍男蘇芹英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六三號

上訴人
忠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賢德
複代理人
林美珍
被上訴人
圓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福
被上訴人
正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宗
參加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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