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訴訟代理人
- 蕭佳灶律師
- 被上訴人
- 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特別代理人 甲○○○○○○○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何啟熏律師
- 被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許朝財律師
- 複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琇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怡今律師
- 被上訴人
- 己○○(即陳春美)
- 訴訟代理人
- 康勝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余繡鳳即陳余阿梅」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