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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熙嫣李昆曄鄭傑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

上訴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被上訴人
晏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連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特別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律師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律師
被上訴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
複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琇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今律師
被上訴人
己○○(即陳春美)
訴訟代理人
康勝男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余繡鳳即陳余阿梅」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法 官 李昆曄

               法 官 鄭傑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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