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 被 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 理 人 林益厚 訴訟代 理 人 莊乾城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清源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附帶上 訴 人 竟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曾立松 訴訟代 理 人 郭疆平律師 被 上 訴 人 光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峽鎮○○街三號 法定代 理 人 詹蓮瓊 被 上 訴 人 陳俊哲即晟新企業行 住台北市○○街○段一四五號二樓 訴訟代 理 人 林瑞彬律師 被 上 訴 人 東欣營造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南京東路四段一三三巷八弄二九號 法定代 理 人 林正富 訴訟代 理 人 郭疆平律師 被 上 訴 人 陳明清即輝達工程行 住台北市○○路○段二四三號三樓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 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