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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漢民

右再審原告與台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佰貳拾

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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