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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26 日

  • 上訴人
    甲○○與台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漢民 右再審原告與台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佰貳拾 柒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肆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B1審判長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鎮鑫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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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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