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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更㈡字第八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更㈡字第八號

原告
喜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源
被告
瑞麗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昌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

十分,於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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