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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張劍男蘇芹英蔡芳齡

  • 當事人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財 上 訴 人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輝 被 上訴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張平雄 王啟明 黃金明 呂淑娟 邱國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楊三財為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天財,於民國九十一 年二月十五日變更為楊三財,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應由楊三財為上訴人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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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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