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劍男藍文祥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財
上訴人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輝
被上訴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張平雄

         王啟明

         黃金明

         呂淑娟

         邱國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天『財』」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天『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