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 上訴人
-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三財
- 上訴人
-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隆輝
- 被上訴人
- 中央信託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顯
- 訴訟代理人
- 張平雄
王啟明
黃金明
呂淑娟
邱國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天『財』」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天『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