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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
    張劍男藍文祥蔡芳齡

  • 當事人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央信託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財 上 訴 人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輝 被 上訴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張平雄 王啟明 黃金明 呂淑娟 邱國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 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林 天『財』」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原為林天『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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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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