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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張劍男蘇芹英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八八號
上 訴 人
巨弘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源
上 訴 人
易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鋒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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