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 上訴人
- 李金壁即大山營造廠
- 被上訴人
- 華大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大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關於「臺中市○○區○○路四段三九五號」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長治鄉○○村○○路一五0號之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