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 上訴人
-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文華
- 上訴人
- 偉麒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素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德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