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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尤豐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上訴人
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華
上訴人
偉麒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素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德空調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同條第二項所列各款之上訴理由。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吳 美 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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