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 上訴人
-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和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一百五十萬元。經司法院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0七五號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一百五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 書記官 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