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六一號

上訴人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貴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第二項規定,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增至一百五十萬元。經司法院以(九一)院台廳民一字第三0七五號函令提高為一百五十萬元,並自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又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未逾一百五十萬元,自在不得上訴之列,其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 書記官 吳美貞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