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二號
- 上訴人
- 大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寬信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黃宗盛」,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黃宗聖」;「送達代收人嚴筱茜」,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尤瓊慧」。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