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五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五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洋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與美而帥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肆仟零肆拾叁萬玖仟捌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萬零肆仟叁
佰玖拾捌元,除已繳第一審肆萬零貳元外,其餘叁拾陸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原
告即上訴人繳納;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除已繳第二審陸萬
元外,其餘伍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合計應補繳玖拾壹
萬零玖佰玖拾參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四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