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上 訴 人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
被 上訴人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京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