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 上 訴 人
-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揚
- 被 上訴人
-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武雄
-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京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