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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上 訴 人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
被上訴人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京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調取前開民事卷宗,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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