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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更㈠字第六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敬修黃騰耀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上更㈠字第六號

上訴人
積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蘭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八日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勞訴字第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已於九十一

年三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勞工法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滕 允 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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