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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阮富枝吳麗惠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
卓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獻
被上訴人
山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霞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吳 麗 惠

                         法 官 黃 豐 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廖 麗 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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