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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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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呂鴻忠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至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定之。「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其提起合法與否,自應依刑事訴訟法予以判斷(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五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原告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九七號),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損害並聲請假執行,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

三、查本件原告丙○○主張其原係預定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與被害人之女乙○○結婚,因本件車禍其準岳母陳施梨傷重死亡,致其婚期取消,原已花費之結婚費用,如宴席、喜帖、郵資等費用約五十萬元,付諸流水,與本件車禍有相當因果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云云。其雖因本件車禍其準岳母陳施梨傷重死亡,致其婚期取消,但並非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依照首開說明,應連同其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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