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0號
- 聲請人
- 甲○○
- 即上訴人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一)正本主文第一項「確認上訴人以對被上訴人新台幣伍佰陸拾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承攬報酬債權,就上訴人承造之宜蘭縣政府建設局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建局管字第八五三一號使用執照所示之建築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記載,應更正為「確認上訴人以對被上訴人新台幣伍佰柒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承攬報酬債權,就上訴人承造之宜蘭縣政府建設局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建局管字第八五三一號使用執照所示之建築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二)理由欄中「五百六十萬零四百六十二元承攬報酬債權」記載,均應更正為「五百七十四萬八千八百六十二元承攬報酬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