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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阮富枝王聖惠闕銘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被上訴人
台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銘
被上訴人
晉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達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三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六九○號、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九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三號及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三八號判決,現上訴最高法院,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兩造請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闕 銘 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陶 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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