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八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八四號
- 上訴人
- 全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念曾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吉順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棟
- 被上訴人
- 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朱葉輝霞為朱清發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經查被上訴人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朱清發,業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變更為朱葉輝霞,有賓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是朱葉輝霞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