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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二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耀彩陳金圍王仁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二號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上訴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周桂卿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邱南嫣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辛○○
法定代理人
子○○
法定代理人
寅○○
訴訟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林韻石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癸○○、庚○○、壬○○○、辛○○、子○○、寅○○、己○○為「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耀 彩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王 仁 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李 卓 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四八二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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