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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靜嫻李錦美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
李金壁即大山營造廠
被上訴人
華大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人本件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吳 光 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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