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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靜嫻李錦美吳光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
李金壁即大山營造廠
被上訴人
華大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煌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華大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關於「臺中市○○區○○路四段三九五號」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長治鄉○○村○○路一五0號之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吳 光 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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