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五七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五七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午○○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申○○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辰○○○
被上訴人
巳○○
被上訴人
卯○○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未○○
法定代理人
邱建豪
被上訴人
國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天壽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等應共同將座落於台北縣汐止鎮○○○段車坪寮小段一六六之二地號上之圍籬拆除並將座落其上之面積○.一○三公頃之原有泳池設備 (即如一審附圖甲所示部分)、面積○.○九七0公頃之網球場 (即如一審附圖乙所示部分)、面積○.○三九八公頃之籃球場 (即如一審附圖丙所示部分) 恢復原狀如附件一之照片所示被上訴人等並應將一六六之二地號之土地0.三八八一公頃交還上訴人使用,核其訴訟標的係屬因土地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又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查本件系爭之一六六二號地號土地屬丙種建築用地,座落山區,近臨五指山公墓,交通不便,有土地登記謄本、照片附卷可稽,本院綜合各項情況,認該土地之租金應以土地申報總價百分之三為適當,兩造對此亦不爭執,而系爭土地起訴時之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以下同)五千元,其土地總價為一九、四0五、000元,以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三計算,年租金為五八二、一五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八、七三二、二五0元,核算第一、二審裁判費分別為八七、三二二元、一三0、九八三元,而上訴人僅分別繳納一、二審裁判費三0五二五元、四五、七八八元,尚欠繳一、二審裁判費共一四一、九九二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有言詞辯論筆錄為憑,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蕭 艿 菁

法 官 陳 永 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劉 美 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