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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五三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湯美玉陳金圍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二五三號

上訴人
爵士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道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下午十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

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黃 莉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秦 仲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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