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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四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雅萍呂太郎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
錦佑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八三號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六日下午

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呂 太 郎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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