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三六七號
- 上訴人
- 海高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弘謹
- 被上訴人
- 崇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秀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由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遲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始提起上訴到院,核已逾上開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