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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敬修黃騰耀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
台灣優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勤光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具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亦有規定。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前開說明,應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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