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被 上訴人 柯榮昌即建發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