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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郭松濤黃豐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
繼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被上訴人
柯榮昌即建發工程行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郭 松 濤

                     法 官 黃 豐 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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