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二號 上 訴 人 大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寬信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黃宗盛」,應更正為 「被上訴人黃宗聖」;「送達代收人嚴筱茜」,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尤瓊慧」。 理 由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 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 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王 淇 梓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