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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二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鄭三源黃豐澤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二號

上訴人
大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寬信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黃宗盛」,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黃宗聖」;「送達代收人嚴筱茜」,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尤瓊慧」。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黃 豐 澤

法 官 王 淇 梓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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