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九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丙○○
- 即被上訴人
- 甲○○
- 即上訴人
- 統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內關於「李明宗」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