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上字第四一○號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上字第四一○號
- 上 訴 人
- 晨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謝雅芬
- 右當事人間給付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