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六一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鄉誠王聖惠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六一號

上訴人
元和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春
被上訴人
立安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聖棋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

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謝 碧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丁 華 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