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 上訴人
- 萬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國勝
右上訴人與為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四百八十萬零三百四十七元(新台幣,下同),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七萬二千零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繳或不補正亦未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