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吳欲君藍文祥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上訴人
萬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國勝

右上訴人與為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四百八十萬零三百四十七元(新台幣,下同),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七萬二千零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繳或不補正亦未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