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五七四號 上 訴 人 萬營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國勝 右上訴人與為偉普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四百八十萬零三百四十七元(新台幣,下同),應 徵第三審裁判費七萬二千零六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對於第 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繳或不補正亦未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