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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五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五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洋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與美而帥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

額肆仟零肆拾叁萬玖仟捌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拾萬零肆仟叁

佰玖拾捌元,除已繳第一審肆萬零貳元外,其餘叁拾陸萬肆仟叁佰玖拾陸元,未據原

告即上訴人繳納;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拾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除已繳第二審陸萬

元外,其餘伍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合計應補繳玖拾壹

萬零玖佰玖拾參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四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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