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上 訴 人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 被 上訴人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京 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 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