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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張宗權陳永昌吳秀美
  • 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黃武雄

  • 上訴人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三七號 上 訴 人 誠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 被 上訴人 巧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武雄 右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給付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三一一號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京 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免裁判歧異, 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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