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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扣留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 當事人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四四號 上 訴 人 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 被上訴 人 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陵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扣留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上訴人「昭伸企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昭伸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一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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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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