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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五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鄭雅萍許文章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五0號

上訴人
李金壁(即大山營造廠)
被上訴人
巨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村
訴訟代理人
徐碧群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

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三月八日上午十一時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吳 謀 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 瑞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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