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永久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苗 勃
- 被上訴人
- 汎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阿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院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 鄭雅萍」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 許文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