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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返還無權占有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許文章吳謀焰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訴人
永久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 勃
被上訴人
汎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阿郎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院欄中關於「審判長法官 鄭雅萍」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 許文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文 章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呂 太 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七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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