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上 訴 人 興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非財產權 部分,應徵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元;財產權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壹萬 元,應徵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合計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