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 上訴人
- 興泉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非財產權
部分,應徵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元;財產權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壹萬
元,應徵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合計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