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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丁寶陳博享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七五七號

上訴人
興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非財產權

部分,應徵新台幣(下同)貳佰柒拾元;財產權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壹萬

元,應徵壹萬零陸佰伍拾元,合計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萬零玖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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